内部审计准则  
 
 学校审计制度 
 学校财经制度 
 高水平大学建设制度 
 省教育审计规范 
 高校制度 
 基建工程制度 
 内部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 
 社会审计准则 
 科研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其他 
  站内搜索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内部审计准则>>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形成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61号)等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一)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采取的整改措施、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三)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其中,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必要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资金划拨证明、账务调整证明、补办审批文件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的文件等,同时提供审计建议采纳说明,以证明相关政策或文件的出台与审计建议的关联性。
   
     (四)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二、关于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二)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重点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制定或出台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审计机关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加强统计和分析,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执行;报告同级政府;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措施。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要求,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机关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通报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提请其督促执行,并将被审计单位列为重点审计对象;提请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的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必要时,审计机关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四)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一)各级政府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政府督查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和同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

    (二)政府督查部门收到政府领导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批示后,下达督查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和办理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和结果。同时,督促责任单位认真办理。对未按期办结的,发出督查催办单,限时要求责任单位报告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四、关于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重点要研究解决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沟通、协商解决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政策性和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的问题,要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必要时,联席会议可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较多,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存在问题突出或屡查屡犯的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要实施重点督查。审计整改联合督查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或分送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审定。经联席会议或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审定的督查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放督查通知单,并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联合督查。督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对落实整改存在异议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可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督办事项,要及时落实和处理,并将落实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督查结果要及时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未落实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或责任追究建议。

    (三)审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进一步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加强案件查处和预防协作配合的制度和机制。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暂停拨款;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协助做好清收和解缴工作。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国资部门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协助执行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等依法依规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调查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要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五、关于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相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事项,审计机关要及时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三)审计机关在跟踪检查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要提出问责建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对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结果,要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同时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关于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一)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负责绩效考核的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其他相关的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实施。

    七、关于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果,以便各成员单位加以运用。

    (二)审计机关要按照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一并予以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的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闭窗口
 
 
 
 

中国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510420 (北校区) | 中国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广州大学城 510006 (南校区)

© 2011-2017 GDUFS| 粤ICP备06106464号| 总机:(020)36207878 | 报警电话: (020)36206999 | 网站维护: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