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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粤财资〔2014〕21号

 

省直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要求,为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次开展的产权登记工作是《办法》印发后省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首次登记,省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均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

各级各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办法》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办法》中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二、产权登记基准日

本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基准日为20131231日。

三、办理流程及上报时间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办理。省直各单位待培训工作完成后,再行上线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工作。

(一)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在按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46号)要求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完毕并认真核对无误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提交审核结果;汇总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材料,向省财政厅报送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

3.各主管部门应于2014930日前将所属全部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材料及申请函件(申请函件应列明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1.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根据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完毕后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2.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逐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上提交审核结果;主管部门应汇总本部门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向省财政厅报送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请。

3.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逐级上报,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

4.各主管部门应于20141025日前将本部门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及申请函件(申请函件应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四、上报材料要求

(一)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等重要资产,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

6.涉及对外投资的,应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

8.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2.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2013年底的企业财务报告;

5.本企业章程;

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

7.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将于8月初分期分批举办产权登记业务培训班,具体讲解产权登记办理流程和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操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省直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是事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强化单位产权管理意识,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

(三)各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梁伟华,02083170095

     黄丹薇,02083170375

技术服务电话:杨工,020-83170850

        工,02083170389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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